為了進一步規範我院單位公派留學人員的管理🚯,促進我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保證留學人員按期回校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單位公派留學人員的範圍🤟🏻:本規定所稱“單位公派留學人員”是指經學院批準的我院在職教職工🕷🤟、在校學生申請到境外就學和合作研究的留學人員◀️。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校際關系派出的留學人員;
2.系、部、院、所關系派出的留學人員;
3.三亿自籌資金及各種獎學金派出的留學人員;
4.經我院推薦,對外聯系獲得國外資助的留學人員。
第二條 單位公派留學人員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請人收到境外邀請函後🖍🧷,首先寫出書面出境留學申請報告🧖🏽♀️,並到國際交流中心填寫《三亿体育 公派出國及赴港澳人員申報表》,向本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應得到同意,由國際交流中心備案;
2.申請人持經本單位同意後的申請報告,向院人事處提出申請,並應得到同意🥿。若申請人系在校本🚭、專科生或研究生🦫,則應向本人所在系🤙🏻、部、院校提出申請🤹♂️,並應得到同意👫🏻,並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
3.申請人將申請報告送交三亿体育出國選拔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院國際交流中心)🏡,經初步審核後🦯,報院務會研究🥍🪔;
4.經院務會批準後🎰,出國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必須與院人事處(本🧜🏼♀️、專科生需與本人所在系、院校,研究生需與研究生部)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明確雙方在派遣及出國期間的權力和義務,並進行公證。
5.簽訂手續完成後,由國際交流中心協助本人辦理所有的出境手續;
6 .申請人如果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及中共黨員者,還需要提前一個月向院黨委組織部呈送申請報告🧑🏿🎨,並應得到同意🌊。
第三條 對赴國外(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就學和合作研究的單位公派留學人員,應提前二個月提交申請出國的報告,以便國際交流中心及時辦理出國手續。
第四條 對赴香港、澳門、臺灣就學和合作研究的單位公派留學人員,應提前三個月提交申請報告,以便國際交流中心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回國後,應向院國際交流中心提交學習、研究的書面報告🦸🏻♂️,並在本單位或全院作學術報告,介紹國外的學術動態、管理經驗等🧇。
第六條 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在國外(境外)學習期間的國內個人待遇等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文件和我院人事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由院國際交流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